中世界的管辖权和国王是不会分离的,还有一条原则,是什么呢?

也就是中世说 ,管辖权不会因任何原因而与国王剥离。管辖国王基米耶在这里所说的权和原则 ,正是分离中世纪法国法学家为了论证王权连续性而从习惯法中提炼出的原则——“死生相继”(lemortsaisitlevif) 。不过 ,有条原则在《注释》中 ,中世基米耶多数时候没有直接援引习惯 ,管辖国王而是权和以传统的权威(即几部教令集 、《民法大全》 、分离权威的有条原则注释和评注 、以及著名的中世古典作家)为尊。但随着16世纪法国法观念的管辖国王发展成熟,习惯法中的权和私法原则所引申出的公法原则以法谚的形式流行起来  ,并在安托万·卢瓦塞尔(AntoineLoysel)的分离《习惯法阶梯》(Institutescoutumières,1607)中得到了详细阐释。有条原则其次 ,法国有不以国王意志为转移的男性世袭原则 。基米耶认为 ,长子继承制依据的是神圣法 ,它最符合王国的利益,因为“君主之地不可分割”,“所有王国因分割而崩坏” 。长子的权利在父王在世时即存在,长子与父王具有相同的人格 。既然如此,王权并非源自加冕 ,也不因加冕而增加任何成分。这样的观点在那个时代仍属小众 ,仅在法学家和高等法院人中流行。男性世袭原则的延伸 ,是禁止经由女性继承的原则,指涉的就是著名的萨利克法。基米耶将王室血脉的永续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但优先按照血脉而非亲等继承显然是法国独有的习惯 ,与共同法相悖  :“亲族根据亲等次序继承法兰西王国,即亲等最近者凭继承权利取得王国 。如果整个国王家族死亡,但有一人有祖先血脉,且无他人亲等更近,即使此人‘位列上千亲等’ ,他亦当根据血缘权利和永恒的习惯继承法兰西王国;这里遵循的是世袭权利 ,而不是通过选举 。”又由于国王的女儿被排除在王国继承之外,所以其女儿的子女也被排除在外。他以此解释了瓦卢瓦的腓力(即腓力六世 ,1328—1350年在位)继承王位的合法性,驳斥了英王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在位)经由母亲伊莎贝尔(约1295—1358,腓力四世之女)继承法国王位的主张。论证中基米耶丝毫没有提到萨利克法,而是援引了《封土之律》《优士丁尼法典》和巴尔杜斯(BaldusdeUbaldis,1327—1400,评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相关评注 ,给这一原则包裹了共同法的外衣。与长子继承和排除女性继承直接相关的就是日后的“血亲亲王”制度。由于王室的血脉只能由男性传承 ,具有继承资格的亲王因此地位陡升 。王权受到的另一约束是王国的“不可让与性”。这一概念取法于教会法,在查理五世时成为国王加冕礼誓词的一部分 ,在百年战争期间对维护王国领土完整起了重要作用。它的核心论点是 ,国王以私人名义对王国公领所进行的转让 、出售 、赠予均属无效 。这一原则又与“王冠”(corona)的概念密不可分 。王冠是抽象意义上的权力  ,是永恒存在的 ,超越于国王的人身之上;而国王只不过是暂时的管理者。“国王在加冕礼中宣誓捍卫王国的权利和王冠的荣耀;因此 ,国王不能也不应让与王冠的财产,对王冠造成严重损害 。王国财产属于王冠和国王的公职,而非国王本人 。”而在后面的注释中 ,基米耶又写道 :公共事务优先于私人事务  ,包含私人事务的公共事务尤然  。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的原则是基米耶对王权施加约束的根本理由。(四)高等法院对王权的约束在基米耶看来 ,国王在政治体中并不是扮演绝对统治者的角色。国王的权力还受到一些制度的制约 。其中最为重要的即高等法院制度。基米耶为巴黎高等法院赋予了极高的地位 。巴黎高等法院“效法罗马元老院设立”,是国王身体的一部分;其判决不可上诉;而且基米耶援引法国14世纪著名法学家让·富尔(JeanFaure,—约1340)的观点  ,认为高等法院法官可“造法”。如后文所述,这一理论直接对应着公会议至上主义教会学中的枢机团理论。基米耶的立论有其现实基础。自14世纪初起,巴黎高等法院就以国王身体之一部分(parsprincipiscorporis)自居 ,乃至“直接代表国王的人身与尊严”。在中世纪晚期 ,高等法院有了鲜明的自我意识,强调自己在王国中的独特地位,自认为是理性和公共利益的代表 ,是王国的“元老院”。所以 ,不出意外 ,基米耶上述有关王权的约束性原则大多是高等法院法官们的创造 。有的原则看似有助于王权,但同时也意味着王权受到法律的约束。在遇到国王行为将直接影响公共利益的时候,高等法院或是会拒绝注册法令,或是向国王进行谏诤 。中世纪高等法院因高卢主义立场与国王对抗最为著名的一例 ,当属1465年反对路易十一废除《布尔日国事诏书》时作的谏诤。基米耶对高等法院地位的推崇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后者与弗朗索瓦一世的争端;在弗朗索瓦一世看来 ,高等法院是国王的法院 ,而不是元老院 。值得注意的是 ,在16世纪法学家普罗布斯对《注释》作的补注中,他针对巴黎高等法院拥有立法权的部分写道:“此权利在今高卢已不适用 ,唯最为虔诚的国王于王国造法 。”这里,高卢主义与绝对王权的冲突清晰可见 。综上 ,虽然《国事诏书》的序言篇幅不长,但基米耶在注释字句的同时,阐明了“法国国王不承认世俗上级” 、王位继承的‘即时性’ 、王国不可让与等原则。基米耶所论述的王权,是受这些基本原则规制的王权。他很少提到国王的意志,而且这些规则独立于国王意志存在 ,预示了16世纪出现的“王国基本法”的观念。另外 ,在他的论述中,王权本身就蕴含了政教关系的成分 ,法兰西王权的合法性 ,很大一部分以王权对教会的特权为依托。同时 ,基米耶注重属灵和世俗权力的分野 ,批判越权行为 。不过 ,单纯讨论基米耶注释中反映的王权观念是不全面的。《注释》的教会学部分构成了其高卢主义权力理论的另一半 。基米耶笔下的王权和教权存在显而易见的同构性,但同时也具有差异性 。通过两者的综合对比,我们能够更明确认识到基米耶的“高卢主义”的内涵和特性 。高卢主义对教宗权力的限制如前所述,基米耶《注释》展现了一种受到规则约束的王权。这种颇具高等法院特色的王权观念与基米耶接下去所阐述的高卢主义教权观念可谓同根同源  。基米耶对于教权的讨论大致涉及教会的权力结构以及治理模式两个方面。在教会权力结构的部分,基米耶秉持公会议至上主义的立场 ,反对教宗无误论 ,有意限制教宗“完满权力”之行使 ,并赋予枢机团(collegeofcardinals)以教会国家之“元老院”的地位  。而就教会具体治理实践而言,基米耶着重讨论了圣俸授予和主教选举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 ,基米耶一方面通过婚姻的比喻反复强调权力的契约性及同意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将12世纪以来的“法庭程序”(ordoiudiciarius)传统延续到了这些事务当中,突出了教宗权力的有限性以及教会司法治理的要求  。最后,基米耶在《注释》中反对越级直诉教宗,但同时也暗中反对当时巴黎高等法院所实践的“滥权上诉”(appelcommedabus),表明他对王权和教权一视同仁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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